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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4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2864457H。
法定代表人:吴朋钱。
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金水路7号生产车间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6N6H1R。
法定代表人:程宪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503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已执行到金额299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方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黄丹
审判员陈烨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