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7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