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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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7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