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4459号
申请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723J。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飞,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滔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04及104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90094552Q。
法定代表人:章国慧。
被申请人:章国慧,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滔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章国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滔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章国慧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滔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章国慧的银行存款78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继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