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4执24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超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745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超业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八期支付。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40000元,2019年7月30日支付30000元,2019年8月31日支付40000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40000元,2019年10月31日支付40000元,2019年11月30日支付4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40000元,2020年1月31日支付45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8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19)浙0604执2432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