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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某租赁部与富邦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76号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邦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诉被告富邦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