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76号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邦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诉被告富邦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长沙市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