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91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1号(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4739702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20号3-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87Y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91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39000元、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的沃尔沃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91执1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强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