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民初153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君,眉山市彭山区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开,眉山市彭山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C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53859070D。
法定代表人:谭翊,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树云于明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荣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