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2268号
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C座7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谭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继清,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湖南捷西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长沙含浦科教产业园138××××0141综合服务楼2栋3010号。
法定代表人:佘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晴青,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纽赛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煤炭坝镇富家村棤树组。
法定代表人:佘光辉。
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人云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捷西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西家居公司”)、第三人湖南纽赛斯整体家居公司(以下简称“纽赛斯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博人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晴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纽赛斯家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安博人云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68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2,884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7,628元;5、原告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77,044元)的支付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签订了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由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委托原告按照第三人的要求和指示代为办理其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事宜。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因工受伤后,原告已按照与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相关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代理服务义务,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用人单位,不应成为被告所诉劳动纠纷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被告所主张的任何赔偿及责任,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为此,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受安博人云公司派遣,在捷西家居公司的木工车间用地锣机打线条时不小心打到左手食指和中指受伤,经依法认定为工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2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对该决定书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安博人云公司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安博人云公司、捷西家居公司。2、用人单位给***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张小华、佘光辉或者张萍支付至***的农业银行账户,一部分由纽赛斯家居公司支付至***的建设银行账户。***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能够证明***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7,628元。3、从参保证明可以看出,安博人云公司未为***购买养老保险,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严重低于***的月平均公司,且在***受伤后,捷西家居公司及纽赛斯家居公司均未再支付工资给***,安博人云公司确实属于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意见,长沙市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
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辩称,同意原告安博人云公司诉请。
第三人纽赛斯家居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的权利。
本案与(2020)湘0104民初2269号案件合并审理查明:
2018年9月1日,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与被告***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在木工车间承担附件组工作任务,以计件工资方式为主,于每月20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2018年12月7日,被告***在木工车间附件组上班期间,用地锣机打线条时,不小心打到左手的食指和中指,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宁乡中医院救治,住院11天,于2018年12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手指损伤(开放性);2、左示指末节皮肤软组织切割撕脱伤并完全性离断,左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切割撕脱伤并完全性离断。出院医嘱为:1、全休一月;2、避风寒,调情志,多休息,清淡饮食;3、加强左手部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1次/月);4、不适随诊。
原告安博人云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2019年2月1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被告***是原告安博人云公司派遣到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的员工,并认定被告***所受的伤为工伤。
2019年4月24日,原告安博人云公司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为委员会申请对被告***进行鉴定。2019年5月8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编号为201904243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载明被告***构成伤残拾级。
201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安博人云公司、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称其在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未依法发放工资等问题,现正式告知从即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双方就伤残赔偿等事宜协商无果,被告***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捷西家居公司、安博人云公司、纽赛斯家居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9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68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68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8,140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7、交通费3,000元;8、经济补偿38,140元。该委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2660号裁决书裁决:一、安博人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68元;二、安博人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884元;三、安博人云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四、安博人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7,628元;五、捷西家居公司、纽赛斯家居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捷西家居公司、安博人云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遂提出诉讼。
另查明:1、原告安博人云公司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第三人纽赛斯家居公司为被告***按月支付了申请人工资。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360元(包含张萍、佘光辉、张小华支付)。
2、原告安博人云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1月7日向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支付19,731.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1元(医疗费用),用于工伤支付***,被告***并未收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历、个人参保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及送达回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书、长沙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结算单、长沙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工伤住院结算单、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安博人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系安博人云公司派遣至第三人捷西家居公司工作,捷西家居公司对***进行了工作安排,纽赛斯家居公司支付了被告***工资,共同参与了对***的用工管理,应对***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否应当被赔付经济补偿金。安博人云公司对***交纳的社会保险未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社保缴费基数,***向安博人云公司、捷西家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博人云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360元,故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360元。
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本次工伤认定为拾级伤残,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符合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均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焦点三,***的月平均工资为6,360元,故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9,080元(6,360元/月×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520元(6,36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160元(6,360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60元(6,360元/月×6个月)。
四、***的住院护理费及交通费。***在受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应由安博人云公司负责,住院11天,应支付***住院护理费1,100元(100天/月×11天)。对于交通费,虽未提供有效票据,结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为500元。
另,安博人云公司为***交纳了工伤保险,由安博人云公司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款项,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安博人云公司领取,不再支付给***,***需配合办理工伤待遇的申领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60元;
二、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9,080元;
三、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360元;
四、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住院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
五、第三人湖南捷西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纽赛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需配合被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工伤待遇的申领手续;
七、驳回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晓倩
书记员王金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伤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