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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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6345号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筱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C座7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谭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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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颜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