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安得门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7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谢湖彪,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安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北塘村(长沙长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肖继文。
被执行人: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C座7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谭翊,总经理。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1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3执711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 行 员  沈文锋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