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职工之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2民初1138号 原告: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四层A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职工之家,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与被告中国职工之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职工之家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日起至退还款项之日按照一年期LPR支付利息损失;2.依法责令被告开具全部租赁费发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新奥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于同年9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24间,承租时间5年,每年租金310.98万元,原告预付保证金30万元。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协商终止了租赁关系。全部租赁费已经执行、支付完毕,但被告仅仅开具了80.05万元的发票,其余发票未开具;原告预付的保证金30万元也一直未进行处理,故诉至法院。 中国职工之家辩称,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双方的租赁合同经过两审终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滞纳金,但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仅履行了一、二项判决内容,未支付滞纳金,欠付的滞纳金应与保证金进行抵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12日,中国职工之家(出租方、甲方)与**新奥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内容有:乙方承租甲方位于A座3层24间客房用于办公,甲方向乙方提供已装修好的成品办公用房。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金为大商务间530元/间天(共4间),标准间320元/间天(共20间),每年租金3109800元,乙方于每年7月15日前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保证金3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中第四条约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城市、市政改造,或甲方的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如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等)而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将房屋及屋内设施30天内腾退无条件交给甲方,并无任何补偿。已交付甲方的剩余租金,由甲方在双方确认终止合同后,30天内退还乙方。 2014年6月16日,**新奥公司向中国职工之家支付保证金30万元。 2014年9月27日,中国职工之家(甲方)与**新奥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起租时间变更为2014年9月27日,将租赁期限变更为至2019年9月26日止。 2016年1月,中国职工之家以**新奥公司拖欠租金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新奥公司支付2016年度租金3109800元及滞纳金3466156.8元。2016年9月13日,我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职工之家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478220元(已给付90200元,尚需给付138802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职工之家自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涉案房屋房卡启用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日4260元计算),截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为426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中国职工之家滞纳金(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止,以3109800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止,以26098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止;以18098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以13098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以11098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以1009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中国职工之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新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京02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诉讼过程中,中国职工之家与**新奥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26日终止,**新奥公司于同年9月29日前搬离房屋并于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同年9月1日至26日的房屋租金,其他款项按原合同执行。 2018年1月,中国职工之家向我院申请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12月作出(2018)京0102执106号结案证明,证明该案已于2018年5月9日执行完毕。 庭审中,中国职工之家向本院提交了法院案款收据、企业内部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前诉判决中的滞纳金未执行完毕,应与本案保证金相互抵销。**新奥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未向中国职工之家支付滞纳金,但表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了执行和解,执行员称中国职工之家放弃了滞纳金执行请求,故以执行完毕结案。 中国职工之家另表示,**新奥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保证金因**新奥公司的欠付租金行为已被扣除。**新奥公司表示自前诉案件执结后,其一直在向中国职工之家催要保证金,中国职工之家从未否认退还义务只是以需出示押金条为由未予退还,中国职工之家曾在2022年10月承诺退还,后又以存在滞纳金未执行为由不予退还。中国职工之家对**新奥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国职工之家与**新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已于2016年9月26日解除,且前诉案件中亦未对双方之间的保证金事宜予以审查和处理,故中国职工之家应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新奥公司。中国职工之家主张诉争保证金因**新奥公司欠付租金已被扣除的抗辩意见,因双方合同并无此抵扣约定,且**新奥公司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已在前诉判决中予以认定和处理,故本院不予采纳。中国职工之家主张保证金应与**新奥公司欠付滞纳金进行抵销的抗辩意见,与我院出具的结案证明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中国职工之家主张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双方合同及终止协议中均未约定保证金退还事宜及退还时间,且合同中第四条关于剩余租金退还时间的约定与本案情形不符不能得到适用,故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新奥公司可随时主张债权。根据**新奥公司的自述,其于2022年10月后知晓中国职工之家拒绝退还保证金的事实,故诉讼时效应从**新奥公司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新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中国职工之家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新奥公司要求中国职工之家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再行考虑到合同解除系因**新奥公司方所致,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另,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职工之家退还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二、驳回北京**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国职工之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