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620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四层A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