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622号
原告:***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钱震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军飞,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祝文军。
原告***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