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3264号
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金凤大街北段西侧佳恒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忠,男,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四层A405室。
法定代表人:祝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男,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奇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新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曲育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邺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星、王春忠,被告华宇新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邺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宇新奥公司给付邺奇公司工程施工费673327.6元。2、判令华宇新奥公司返还邺奇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93327.6元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下称业主方)开发建设的3775、3778工程(下称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华宇新奥公司即协议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用材料,邺奇公司即协议乙方负责施工。项目总造价金额15592953.37元,邺奇公司施工费用为3621281.37元,工程设计费72425.63元由双方各自负担50%。付款方式为:施工人员进场后14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一半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发包人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其中合同价款的5%为保密保证金);余款计审定结果的5%留作质保金。华宇新奥公司按工程营业收入收取邺奇公司合同额施工部分11%即398340.95元。工程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8月2日,135日历天。邺奇公司按承接工程金额的10%向华宇新奥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密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返还邺奇公司。邺奇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和16日分两笔向华宇新奥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邺奇公司安排工人进场施工,至2018年8月2日施工完毕交付项目。2020年1月16日,经向项目监理方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了解,业主方已于2019年底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华宇新奥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起分别以向邺奇公司银行账户、邺奇公司项目经理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了施工费合计2493400元,余款693327.60元未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也不予返还。经多次催要,仍不支付。
华宇新奥公司辩称,邺奇公司所述项目真实,按照合同规定华宇新奥公司在现阶段施工费用只需要付80%,我方已经比合同约定支付的多了。现在项目竣工验收了,但是发包人没有进行审计程序,所以剩余20%款项暂时不需支付。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向华宇新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华宇新奥公司为3775、3778工程中标人。
2018年3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与华宇新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宇新奥公司承包3775、3778工程,签约合同价15592953.3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合同总价,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①施工人员进场后14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②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一半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③工程完工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发包人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其中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密保证金,需经发包人保密及保卫部门认定保密工作合格后方能支付);⑤余款计审定结果的5%留作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
2018年3月20日,华宇新奥公司(甲方)与邺奇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其主要条款约定,在华宇新奥公司承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以下简称业主)开发建设的3775、3778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中,由甲方及乙方推荐的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在本协议明确的职责范围内全面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业主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内容,为明确双方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工程名称:3775、3778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盐城、连云港,安徽合肥。工程造价:15592953.37元。其中:华宇新奥公司微波辐射防护材料价为11971672元(以下简称甲方工作范围)。邺奇公司承包工程施工费用为3621281.37元(以下简称乙方工作范围)。工程设计费计取标准为施工费用造价的2%(3621281.37*2%=72425.63元),由双方分别承担50%。工程期限: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2日,135日历天。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签订的业主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该工程招投标文件等内容为准。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材,主材甲方供。甲方指派刘连云、乙方指派王春忠作为甲、乙双方代表。甲方相关部门依照其职能范围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当本项目的质量、进度明显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或业主合同的要求时,甲方将责令项目经理部采取紧急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符合上述要求,增加措施费用计入项目成本;对项目经理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合同履约、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业主合同要求,负责出具本项目中所需保函(保证金),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必要支持。(注:办理履约保证金及保密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暂由乙方承担,进入项目成本,工程完工后返还乙方。);负责审核批准本项目的预控成本、施工组织计划、结算策划等管理文件。审定项日经理部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负责根据确认的预控成本和项目经理部编制资金计划及时审核批准资金使用;负责签订本项目的业主指定材料采购合同和专业合同。乙方负责责工程项目前期(至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位、投标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不局限于:办理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及地方政府所需备案等费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甲方信誉;协调项目经理部与相关方的关系,在项目二次经营、商务管理、成本控制、资金控制、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等方面提供项目管理咨询和服务;协助项目经理部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款,在本项目业主不支付预付款、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以及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不足时,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所需资金(包括应按时足额保证项目组管理人员管理费用开支),以确保项目经理部施工的正常进行。对于乙方所投入的资金,在业主付清相对应部分的工程款后无息返还乙方,如果业主未支付,损失由乙方承担;协助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及相关方完成竣工结算并承担工程尾款不及时、不能收回的经济责任;承担本项目因项目经理部经营管理原因发生的一切债务和经济损失;乙方代表同意作为乙方在联合承包项目中应履行之全部债务的保证人。项目经理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全面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全面履行业主要求和业主合同。确保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本工程(乙方工作范围)的履约保证金、经营风险保证金、劳动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其它形式的保证金,由乙方按施工合同要求金额交由甲方开具给业主;以业主暂扣形式的保证金,甲方以每笔进度款按(乙方工作范围)预留。甲方按工程营业收入收取合同额施工部分(即乙方工作范围内)11%(不含税)398340.95元,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在工程款中提取应得收益。甲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并依据业主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项”(①施工人员进场后14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②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一半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③工程完工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发包人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其中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密保证金,需经发包人保密及保卫部门认定保密工作合格后方能支付);⑤余款计审定结果的5%留作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在工程资金存妥后的次日,甲方从中扣除(乙方工作范围内)目标净利润、管理费用、风险保证金、劳动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其它应扣费用后,作为项目可用资金支付给乙方。如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先期垫资施工,乙方必须优先确保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费用正常支出。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必须首先确保民工工资。工程开办费、现场管理费、甲指材料等为项目工程款优先支付。其余可用资金,由项目经理部按资金计划和形象进度支付。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使用,报项目经理(或甲方代表)审核并经甲方相关审批流程后方能支付。具体支付流程由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报甲方财务部批准执行,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真实、专款专用的发票办理资金。乙方按承接工程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密保证金、经营风险保证金、劳动安全风险抵押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项目合作期满并符合下列情况后,十日内返还乙方。a、工程结算完毕;b.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c.工程无任何债务;d.竣工验收证明及竣工资料已完备。
2018年3月,邺奇公司通过王春忠账户分两次转入华宇新奥公司保证金40万元。
2018年8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对3775、3778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诉讼中,邺奇公司提交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业务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华宇新奥公司已向邺奇公司支付工程款239.34万元,华宇新奥公司认为已付款273.54万元,但仅以自行列表方式作为依据,其中包括设计费支出3.6万元。邺奇公司认可已收到251.34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工程是否已经完成审计程序存在争议,邺奇公司认为工程已审计完成,款项也已结清,华宇新奥公司认为,由于部队人员调整,验收资料丢失,导致审计工作延误,至今没有完成审计并结算全部工程款。经本院当庭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4535部队营房科赵志宽科长电话联系,其称案涉工程刚刚完成审计,审计完是1540多万元,付了1274万元,尚有200余万元款项未付。
本院认为,邺奇公司与华宇新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据该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发包人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余款计审定结果的5%留作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保证金在满足工程结算完毕等条件后10日内返还。现案涉工程虽已于2018年8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且案涉工程已于近期完成审计,但工程最终结算尚未完成,故邺奇公司要求支付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华宇新奥公司尚欠邺奇公司的工程款在扣除11%管理费和50%设计费后,应由华宇新奥公司向邺奇公司支付。华宇新奥公司在邺奇公司诉讼前,已基本付清80%的工程款,邺奇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33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83元,由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宫 颖
书记员 王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