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502民初451号
原告东营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宇公司、万泰公司及***、***、***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万泰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施工工程,华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万泰公司要求华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6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宇公司未按约定向万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逾期付款,则每日应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故对万泰公司主张的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360000元为基数,按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该协议中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捺印,自愿承担涉案工程款的连带担保责任,万泰公司据此要求***、***、***承担该笔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未超出保证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宇公司追偿。华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6日,华宇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万泰公司、作为丙方的***、***、***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一、2019年7月,甲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94326部队雷达站的微波辐射防护技术改造工程(东营站宿舍办公楼)交由乙方施工,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墙面及顶面拆除、垃圾清运、保温、屋面防水、防挂钢织网、防辐射材料施工、墙面及顶面抹灰等,对于乙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项目,甲方和监理已经全部验收合格,工程施工资料由甲方负责整理,乙方不负责提供。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不再对上述工程继续施工,经甲乙双方核算,乙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总结算款为660000元(不含税金)。三、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付工程款300000元整,剩余工程款360000元,甲方保证于2019年11月21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每日按照未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丙方自愿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剩余工程款360000元,华宇公司至今未付。
一、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北京华宇新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