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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72民初10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岭市某,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负责人:夏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某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