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72民初10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岭市某,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负责人:夏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某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