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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江苏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442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