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442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