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2民初5090-3号
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之。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
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6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8元,由原告***市品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
人民陪审员 陈益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