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600号之一
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清河区嗨秀时尚主题量贩式歌城。
第三人:黄斌。
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区嗨秀时尚主题量贩式歌城、第三人黄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品臻融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潘 雷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