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6民初8314号
原告:袁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湖北顺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男,1987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袁某与被告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顺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顺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