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181民初507号 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1429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中医街1层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0938017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419012.28元;2.请求判令被告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24724.79元(以374118.9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以419012.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峨眉万年华地财富广场二期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峨眉万年华地财富广场二期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785783.25元。进度款按照原告按约申报由被告按时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施工义务并于2017年11月交付被告使用。后双方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竣工结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897866.96元。原告依据结算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无果,遂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述。 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在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并未申请付款且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应当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案涉工程已进行结算且保修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的工程款419012.28元。因合同约定在被告付款前,原告需要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需按合同约定的向被告支付全额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未先行履行,被告付款时间亦可顺延,故被告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情形,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19012.28元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9012.28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由原告四川亚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93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