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3民初1125号
原告***,城镇居民。
被告文登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文登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