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2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津慧
被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镇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