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财保33号
申请人: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2号院2号楼1层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范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新城行之路25号A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1951.1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