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8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费城街道阳城村。 被申请人: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绿地汇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16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 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