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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504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