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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鸿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994号
原告:滨州鸿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柳树孙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鸿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滨州鸿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鸿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晓晓
书 记 员  李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