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7252号
原告: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9元,由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