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民初157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