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02民初5464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198751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鉴定的《业务受理单》无效,并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协号转网手续;2、被告退回未消费通信费用人民币17615.75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业务受理单,并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携号转网手续。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通信营业厅与被告签订《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通信费计人民币28000元,被告同意向原告赠送**号码187××××****供原告在通信时使用,并自该号入网起15年的有效期内,每月在移动公司的最低通信消费不低于人民币788元。受理单同时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专款专用,在网期间不予退回,且有效期内原告不得携号转网至其他运营商。原告支付通信费后,在使用**号码的过程中发现该号码在原告居住场所信号微弱,通信质量欠佳且无法在原告指定的地点安装有线宽带,因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前往被告营业厅要求办理携号转网手续以及拨打10086进行投诉,但时至今日,被告拖延不予办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2、业务受理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受理的相关情况,其中原告缴纳一次性通信费28000元,每月最低消费788元,且原告不得携号转网,在网期间不退通信费; 证据3、10086协号转网申请单截图,证明原告移动10086申请携号转网被拒绝办理; 证据4、原告通信费余额截图,证明原告截止2020年4月余额18403.75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通信费余额为17615.75元。 被告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辩称:第一、案涉业务受理单**号码新入网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在申办答辩人案涉手机号187××××****中签订业务受理单**号码新入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也按照业务受理单的约定履行了一次性缴纳通信费用等义务,双方签订的业务受理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自治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被答辩人诉称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在网络信号方面经答辩人网络信号测试宁都县的信号接收质量RSRQ值为﹣99>-105属于网络信号正常范围内,不存在网络信号差的问题,在宽带覆盖方面,经答辩人现场查证及宁都县*****村委会证明被答辩人要求安装宽带的地址据宁都县目前电信、联通、移动均无宽带,因此被答辩人以案涉号码涉及的网络信号差无法办理宽带要求携号转网及退回通信费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也不成立;第三、被答辩人违反业务受理单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3条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的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网码号属于有限的资源,案涉号码尾数6个8属于不可重复的有限电信资源,该号码在大众的消费中通常认为是**号码,属于大众喜爱并一号难求的号码,因此案涉号码的资源在市场中的表现的使用价值必然不同,被答辩人取得该号码满足了其心理需求,实现了其申办号码的目的,对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但目前被答辩人基于与实际不符亦不成立的事实及理由要求携号转网并意图达到携号转网后继续使用案涉**号码,且无需每月最低消费788元的目的及行为违反了业务受理单相关约定,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带来后期非法买卖**号码风险,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诉请,依法保障答辩人权益。 被告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业务受理单复印件,证明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案涉号码协议单; 证据2、赣州市宁都县网络测试及宽带覆盖情况,证明原告所诉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不符亦不成立,证明宁都县网络测试信号良好,宽带覆盖目前电信、移动、联通均未覆盖; 证据3、宁都县*****村委会证明,证明宁都县网络测试信号良好,宽带覆盖目前电信、移动、联通均未覆盖。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号码新入网业务,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业务受理单》(**号码新入网),约定:1、该业务特别约定:鉴于客户本人在已知晓市场上有其他号码可供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消费喜好,主动自愿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通信费用并承诺持续满足一定的最低消费条件,要求移动公司向其附条件赠送一个**号码;2、客户自愿承诺一次性支付通信费用28000元,并自该号码入网起15年的有效期内,每月在移动公司的最低通信消费不低于788元,基于此,移动公司同意向客户赠送**号码187××××****供客户在通信时使用;3、有效期内客户承诺不设置任何担保,不以任何形式变卖或拍卖该号码,不得非法和不当使用,不携号转网至其它运营商,且不违反承诺的消费条件,否则移动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号码并终止服务;……;原、被告均在该业务单上签字确认且原告***并在该协议的下部手写:“本人已仔细阅读,并清楚知晓该**号相关规则,愿意遵守约定条款”。后,原告向被告一次性缴纳了28000元通信费,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号。现原告以**号信号差、不能办理宽带为由,要求携号转网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携号转网的行为性质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解除《业务受理单》的权利? 首先,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受理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该业务时,也知晓办理该业务系附条件办理**号,上述附加条件在该《业务受理单》中予以加黑字体提示并由原告明确确定已知晓,故该《业务受理单》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拒绝为其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违反了工信部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本院认为,第一、该《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是工信部为了行业规范管理出台的管理性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该规定导致双方的《业务受理单》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案涉《业务受理单》于2019年5月23日办理,而《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参照《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来看,该规定并未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定在网期限协议范围,仅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第四、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号码属于具有一定意义,受普通大众喜爱的特殊资源,其在市场中亦体现了一定的经济价值。正是基于此类**号码的稀缺性和特殊性,被告为办理此类号码设定一定的使用条件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告在明知该号码存在附加条件的情况愿意接受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继续保留该号码但又要求取消该附加使用条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要求确定《业务受理单》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原告的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业务受理单》,理由是该号码使用过程中信号不好、不能办理网络宽带以及每月最低消费过高。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号码存在信号不好的情况,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原告所居住的宁都县的网络信号经测试,网络信号测试的信号接收质量RSRQ值为﹣99>-105属于网络信号正常范围内,不存在网络信号差的问题。第二,在宽带覆盖方面,有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提交的宁都县*****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原告所居住的地址宁都县目前电信、联通、移动均无宽带服务,该现象并不是被告公司所导致,系区域化现象。第三,关于最低消费的问题,该消费限制系原告在申报**号码中接受的附加条件且已足额预交了通信费,该行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业务受理单》无事实和法定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所办理的**号码新入网业务系双方自愿,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业务单并携号转网之诉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