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2633号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东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2832859H。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1987519K。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路东侧综合楼三层办公315-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47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农商银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核工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新余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西移动、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向新余农商银行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新余农商银行支付其欠第三人***“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枢纽楼建设项目”30%工程款中的589761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西移动、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5民初78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连带向原告新余农商银行支付人民币9,5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且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原告新余农商银行向新余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至2019年,第三人***尚有5,897,611.1元未执行到位。第三人***至今尚未偿清上述债务。第三人***与***、***、***合伙曾以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公司的名义承接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的“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枢纽楼建设项目”,现该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江西移动、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有工程款尚未付给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公司,且该工程款系到期债权,故原告诉诸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被告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原告新余农商银行虽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主张代为行使的债权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各被告的工程款债权,***与各被告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工程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告新余农商银行以第三人***债权人的身份,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亦应遵循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枢纽楼建设项目所在地为赣州市章贡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项目所在地即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原告新余农商银行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第三人***对次债务人被告***、***、***、江西移动、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权。被告江西移动2019年10月30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枢纽楼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情况的函复》,该函复第三项载明:“关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因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未能完成包括人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未能提供验收备案证明材料,致使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未能如期完成。因竣工验收未完成,目前尚不具备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支付时间取决于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及能否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手续。”可见,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公司与被告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江西移动公司对案涉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楼工程项目工程余款结算、支付时间、竣工验收等存在争议。因第三人***,被告***、***、***为案涉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楼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被告***、***、***与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项下的款项
支付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新余农商银行以第三人***债权人的身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则主张第三人***在案涉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楼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根据被告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与第三人赣州核工业公司签订的《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赣州移动第二通信枢纽楼建设项目所在地为赣州市章江新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项目所在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