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某某、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4424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 被告:**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安大道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2324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41987519K。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