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207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深圳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