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721号
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新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卓书记员乐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