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1行初41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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