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1409号
原告:上海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