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3378号
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某某,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某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崔建立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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