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0989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博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55QT1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博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