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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行初237号 原告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办公楼2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周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支前,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冠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