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328号
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27号铭园006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极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冠林新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办公楼2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冠林新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5元,减半收取计8137.5元,由原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