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策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楼****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艾策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8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海艾策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服务合同,即便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可作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亦为上海艾策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道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道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上海艾策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道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