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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294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第23058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