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9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