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民初280号
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楼146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8日出生,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0682民初5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廖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