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39号
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