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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医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民初189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某某医院,住所地贵阳市。 负责人:查某。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医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9元,减半收取2247.9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