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人民医院、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民初190号 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0号2幢4-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贵阳市中山东路83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人民医院、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申请撤回对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起诉,并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5.90元,减半收取计3747.95元,由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