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民初190号
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0号2幢4-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贵阳市中山东路83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人民医院、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申请撤回对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起诉,并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北京华康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5.90元,减半收取计3747.95元,由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