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2921民初2073号 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负责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腾退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某某街*号二、三层的房屋;2.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租金82872.05元;3.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80829元(以月租金11547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4.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采暖费、电费共计151067.69元;5.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589.46元(以82872.0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6.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294.73元(以82872.0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上共计324652.93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某某网络通信有线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李某某2019年至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U12-1530-2019-000874)(以下简称案涉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租赁物业地址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街*号二、三层(部分);物业面积为813平方米;租期为五年;租赁日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李某某每年应向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租金125984元,五年共计629920元;经协商,双方同意李某某第一年向甲方支付114000元,以后每年递增5%,五年总租金共计629921.71元;付款日期为当年8月31日前交清次年租金;租用合同物业之通信费、宽带使用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由李某某支付;李某某如未续租则应在到期当日搬出合同物业;李某某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各项费用,因李某某延期付款而引起的损失由李某某承担,每延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5%的违约金;凡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李某某拖欠房租时间过长,如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金额过高,故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应收租金114000元,李某某已付清;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应收租金119700元,李某某支付99750元,剩余19950元未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应收租金125685元,李某某支付103926.7元,应受疫情影响,减免2022年租期内三个月房屋租金,减免31421.25元,故2022年应收租金94263.75元,李某某多支付9662.95元,核减2021年未支付租金,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剩余10287.05元未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应收租金131969.25元,李某某未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应收租金138567.46元,李某某支付90000元,剩余48567.46元未支付;综上,5年租金共计629921.71元,因疫情减免房租后需支付598500.46元,李某某共支付407676.7元,剩余190823.76元未支付。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多次向李某某催要案涉房屋租金,并在案涉合同到期后多次要求李某某返还案涉房屋,直至今日,李某某仍未向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其所欠租金,亦未向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返还案涉房屋。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25年8月20日前腾退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某某街*号二、三层的房屋; 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房租82872.05元、采暖费100365元、电费22247.69元,共计205484.74元。被告李某某于202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支付80000元,剩余125484.74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三、如被告李某某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85元,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已预交4181元,由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负担1542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43元,退还原告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1096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