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330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原告:***,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以该案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