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内蒙古锅内锅外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316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锅内锅外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锅内锅外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该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